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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享有什麼權利

被告在法律訴訟中享有多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

自行辯護或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

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的權利。

申請迴避的權利,如果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或其他人員存在偏見或不當行為。

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包括申請法庭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的權利。

發問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選擇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

提起抗訴的權利,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

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重大錯誤或不當行為。

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包括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等。

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被告的權利還包括承認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委託代理人的權利等。

這些權利旨在確保被告在法律訴訟中得到公正的待遇,並有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被告也負有相應的訴訟義務,如如實地陳述案情、回答法庭提問、不偽造或毀滅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