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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安全高度

最低安全高度是指為了保障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之間的最低垂直間隔,從而確保航班安全的高度。具體標準如下:

航路、航線飛行或轉場飛行:

在高原和山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的最高標高600米。

在其他地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的最高標高400米。

機場區域:

機場導航台為中心,半徑55千米範圍內,航空器距離障礙物的最高點,在平原不得小於300米,丘陵和山區不得小於600米。

特殊情況:

在人口稠密區、集鎮或居住區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眾集會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於在其600米水平半徑範圍內的最高障礙物以上300米。

在人口稠密區以外地區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於離地高度150米,但在開闊水面或人口稀少區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

這些標準旨在確保航空器在遇到動力裝置失效等緊急情況時,能夠安全著陸,避免對地面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