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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扶養費

離婚協定中的撫養費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的。通常,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這個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通常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來確定,同樣參照上述比例。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子女患有重病或出國讀書等,可以超過上述標準判決。

在離婚協定書中,撫養費的問題可以直接寫明,包括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具體應明確父母的姓名、所生子女的姓名,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金額,支付撫養費的截止日期、支付方式等。同時,可以對孩子的探視問題作出約定。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