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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出境的期限

限期出境的期限規定如下:

1.期限為一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

2.期限為三個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由地級(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

3.期限為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由縣級(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

如果需要繼續限制出境,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續報。若到期不續報,出境限制將自動解除。此外,如果需要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需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