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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辦理規定

以下是身份證辦理的規定:

辦理時間。公民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需要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辦理年齡。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所需材料。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交驗居民戶口簿。

簽發機關。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辦理流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在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或者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公安機關將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