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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的作用

立案庭法院的一個重要內設機構,主要負責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立案庭的職責主要包括:

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這意味著立案庭需要判斷案件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符合條件則立案,否則不予受理。

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接收並登記刑事案件的報案,以便後續的審理工作。

審理不服下級法院決定的案件,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抗訴案件。

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立卷審查,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受理當事人或外國法院、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及其執行的立案。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訴前調解。

依法處理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

對本院各類案件進行排期開庭,並對審限進行跟蹤、催辦和督辦,定期向院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處理來信來訪,解答法律諮詢,做好老上訪戶工作。

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做好書記員的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重點案件、重信重訪案件的排查和化解矛盾工作,並組織開展下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