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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術語,指的是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這些原則不僅指導民事立法,而且是民事主體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在法律文本中沒有明確寫出也具有法律拘束力。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願原則。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原則,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

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活動應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不得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限,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綠色原則。在民事活動中應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這些原則共同構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確保了民事活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