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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有什麼權利

審判長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擁有多項權利和職責,具體內容如下:

組織和指揮庭審活動。審判長負責確保庭審的公正、公平和高效進行。這包括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主持法庭調查、引導辯論、宣佈休庭和閉庭等。

審覈和簽發法律文書。審判長在合議庭評議後,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審覈,並有權簽發法律文書。

確保法庭秩序。審判長有責任維護法庭秩序,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爲進行警告和制止,嚴重情況下可責令當事人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工作。審判長負責安排和指導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包括庭前調解、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合議庭評議和複議。審判長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並根據需要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遵守審理期限制度。審判長對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情況負責。

處理其他審判相關事項。審判長還需辦理其他與審判相關的必要事項。

此外,當事人在法庭上擁有申請回避、提出新證據、進行法庭辯論、請求調解、最後陳述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