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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如何界定

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施暴者和受害者。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暴力形式。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虐待、性虐待等,身體暴力如推、甩、踢、揍、捆、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精神虐待則是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性虐待包括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絕使用保險套等。

法律要求。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例如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

總的來說,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捆綁、毆打、禁閉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精神、身體、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