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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指的是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且意思表達真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強迫、欺騙或乘人之危,也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進行包辦及非法乾涉。結婚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離婚自由則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這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夫妻雙方有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定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乾涉。二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律程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婚姻自由是相對自由,不是絕對自由。它受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的限制,以防止濫用自由權利。例如,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內容,也是《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