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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哪些

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也是規範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係的法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在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建國三十年來的實踐經驗和新情況、新問題,於1980年修訂的。修訂後的婚姻法更加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夫妻義務: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結婚登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涉。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家庭關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乾涉。

財產關係: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內財產為共同共有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定。

離婚:離婚有兩種形式: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以軍人同意為主,例外:軍人有重大過錯。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

以上是婚姻法的主要內容,通過這些規定,我國婚姻法旨在保護個人權益,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