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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的 特徵

商事代理具有以下 特徵:

主 體的商人性。商事代理的主 體通常是 專 門 從事商 務代理活 動的 獨立 職 業代理商。

行 為的法定性和 獨立性。商事代理行 為 必須符合相 關法律 規定,代理商的法律地位 獨立。

行 為的有 償性。商事代理通常是有 償的,代理商有 權 獲取 報酬。

行 為的技 術性。 現代商事代理活 動在技 術方面要求 較高,涉及的 專 業知 識 包括票 據、保 險、期 貨、 證券和 網上交易等。

規制的 嚴格性。商事代理在方式定型化、外 觀主 義、公示原 則和 嚴格 責任等方面受到 嚴格 規制。

司法特殊性。商事代理 糾 紛通常由特 別司法 機 關 審理,以 應 對其技 術性、 複雜性和 專 業性。

代理人的 許可權 較 寬。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可以在不 違背被代理人授 權本意的 範圍 內 實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 為。

非 顯名主 義。商事代理不 強制要求 顯名,即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 義或被代理人的名 義 從事活 動。

本人的死亡不影 響代理 權的存 續。商事代理 權通常不受代理人死亡的影 響,可以 繼 續存在。

授 權行 為的契 約 義 務。商事代理的授 權方式通常是契 約 義 務,而非 單方法律行 為。

代理人 對第三人的 獨立 責任。商事代理人可能 對第三方 獨立承 擔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