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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責任

合夥人責任主要分為兩大類:普通合夥人責任有限合夥人責任

普通合夥人責任:

普通合夥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意味著他們需以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責,直至債務得到清償。

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額並不限制其責任範圍,他們需承擔合夥企業所有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責任:

有限合夥人僅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合夥企業發生債務,有限合夥人只需按照其出資額進行賠償,無需以個人其他財產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責任限制僅適用於其出資部分,對於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有限合夥人通常不需承擔個人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運作、解散及清算等事項,明確了合夥人的責任和權利。

法律還規定了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以及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

綜上所述,合夥人的責任取決於其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的責任限制在其出資額內。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合夥企業的穩健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