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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制

公理制,也稱為「公眾制」或「會眾制」,是基督教新教教會體制的一種。它以每一堂區的會眾為教會的獨立自主單位,不設教務行政上的各級總機構。在這種體制下,每個獨立教堂的會眾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選聘牧師管理教會,各教堂的具體制度和禮儀由各教堂會眾自行決定。公理制主要為公理會、浸信會等所實行。

公理制的核心理念是「直接民主」,在這種模式下,每個教會的具體制度和禮儀由全體會眾通過「會員大會」的形式自行決定,並且上面不再有各種層級的議會或者教團。雖然各教會之間也會有橫向聯繫的組織,但這些組織是基於共同的信仰聯合起來的鬆散組織。

公理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布朗(Robert Browne)對當時占據國家教會地位的聖公會在政教關係及連帶而來的許多教務問題感到不滿,因此倡導一種新型的教會政制模式,即政教關係完全分離,每一個堂區教會完全自治和獨立於任何組織形式的機構,完全由會眾集體行使其教會自治權。

今天,美國的許多福音派教會和華人教會基本上都是採用相對自治的公理制政體。牧師和傳道經過堂會集體討論而受聘任職,基本行政權力完全在堂會。在這樣的教政體制內,出現在主教制和長老制系統中的行政機構組織基本上沒有,因此,教會生活減少了許多與機構化辦公機制相聯繫的因素。